导致不善业加重的因素
导致不善业加重的因素
以杀生为例,导致业重的因素共有五种:
1、因意乐而重-指由猛烈的三毒而作杀业。
2、因加行而重-又分七种:
A.对过去已作的杀生、现在正作的杀生和未来将作的杀生,心生欢喜,雀跃不已。
B.自己杀生、教唆他人杀生及称赞这些杀生行为。
C.看见这些事情时,心生喜悦,并且经过长时策划筹备才实行。
D.常常不断勤行杀生,而且每次进行大规模的杀戮。
E.令受害者遭受极大痛苦。
F.在杀死受害者之前,对他做出各种不正当的行为。
G..杀害羸弱、孤苦、贫穷或悲泣、求饶者。
3、因无对治而重-分四:
A.没有在每一日受持任何学处。
B.没有在每月的新月日、初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受持八关斋戒。平时也没有布施积福、研讨教法、问讯礼拜、迎送师长,合掌致敬。
C.没有时时怀着猛厉的羞惭悔罪之心。
D.没有证得「世间离欲」(指能背离欲界的四禅)或「法现观」(属于「资粮道」的阶位)的境位。
4、因邪执而重-是指因信奉任何邪见而进行杀生。例如,认为牲畜是创世主所造,所以把它们屠宰来进行宗教祭祀也不会有过失。
5、因事而重-是指杀害巨大的旁生、人类、胎儿、父母、兄弟、尊长、上师、挈友、有学众、菩萨、阿罗汉、独觉,又或知道如来不能被杀害而以恶心出佛身血,亦属于「因事而重」的杀生。
若与上述五种因素相反便是轻的杀生。除了因事而重外,应知其余九种不善业的轻重也是和杀生相同。
「因事而重」的「不与取」意指盗取极大数量的物品、殊妙的物品,或盗取相信我们者、低下者、贫穷者、出家众及其他佛法行者的物品,又或盗取价值重大之物、有学思、阿罗汉、独觉、僧伽、佛地的财物。
「因事而重」的「邪淫」是指与母亲、母亲的亲属、好友的妻子、比丘尼、式叉摩尼、沙弥尼等不应与其行淫者同寝。就「不适当的身体支分」(非支)而言,「因事而重」的邪淫便是口交。就「不适当的时间」(非时)而言,便是与守持八关斋戒者、怀胎十月的孕妇及生病者行淫。就「不适当的地方」(非处)来说,使是在佛塔附近或在僧伽蓝中行淫。
「因事而重」的「妄语」是指为多种目的进行欺诳诈骗而说妄语,或对父母乃至佛陀等帮助我们的人说妄语,又或对善人、朋友说妄语,又或说出能导致杀生、不与取、邪淫三种重业中的一种或多种的妄语。其中最重大的便是为令僧伽破裂而说妄语。
「因事而重」的「离间语」是指令相交多年的朋友、善知识、父母、儿女或僧伽分裂,与及能导致身三重业的离间语。
「因事而重」的「粗恶语」是指对父母、上师等人说粗恶语,又或以不真不实的谎言来说粗恶语,与及面斥辱骂。
「因事而重」的「绮语」如下,妄语等其余三种语不善业绮语的轻重同上。其他「因事而重」的「绮语」是包括基于战斗、挑剔、竞争、分歧而产生的绮语,又或以耽着心研读外道典籍,与及对父母亲属和上师等人出言嘲讽奚落,或对他们说不适当的话。
「因事而重」的「贪欲」是包括:贪求对僧伽及佛塔的供养,与及对自己的功德学识生起增上慢,因而贪图获得帝王等人或博学梵行同修的利养恭敬。
(增上慢:七种慢心之一,指对于教理或修行觉受尚未有所体会,却起高傲自大之心。经论中常说的“未得谓得、未获谓获、未触谓触、未证谓证”等,均属修行人生起增上慢的例子。此外,将他人与自己比较而产生自负高傲之心,亦称为增上慢,亦即常说的「贡高我慢。)
「因事而重」的「嗔恚」是包括对父母、亲属、上师、无过失者、穷苦者、可怜者,与及诚心惭愧所造错事者,怀有损害心。
「因事而重」的「邪见」是指毁谤所有一切根本宗见,这种邪见比其他邪见更为严重。又或认为世间是没有阿罗汉、亦没有正知或正行。应知道与上述相反者便是轻的邪见。
《瑜伽师地论》(本地分)提到六种业的轻重形式:
(一)加行-由猛厉三毒或无三毒发动的业。
(二)串习-长期不断造作及过往熟习善业或不善业。
(三)自性-在三种身业及四种语业之中,前者重于后者。在三种意业之中,后者重于前者。
(四)事-指损害或利益佛、法、僧、上师等的业。
(五)所治一类(意即着重于不善品或违品)-终生从事不善业,行善却一次也没有。
(六)所治损害(意即断除不善品或违品)-已断除各种不善,离欲修善。
《亲友书》说:在无间、爱着、无对治、功德根本所产生的五类重大的善业和不善业之中,应当勤修其善者。
由于「功德根本」是分三宝等「具德根本」及父母等「其恩根本」,所以共有五类(即是对向佛、法、僧、父、母的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