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下午,成都理工大学就此事发布公告称,目前,虐狗学生周某某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学校将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结果,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有个基本常识是:你不爱狗可以,但虐狗不行。时下经常有“爱狗人士与厌(吃)狗人士”的派别之争。如果说,这还是两种权利的对峙,那虐狗已不在权利的范畴。这样向爱狗人士挑衅,制造的往往也是群体撕裂。就算目前虐狗虐猫行为本身不受法律规制,在贴吧发布虐狗视频也已涉嫌违法。(新京报评)
近年来,仅网络和媒体就曝光了“水煮活猫”“硫酸泼熊”“高跟鞋踩踏猫咪惨死”“活熊取胆”“活鹿取血”等虐待动物事件。但由于我国缺乏相关虐待动物治罪的法律法规,导致这些虐待动物行为,难以受到必要的惩处。如此语境下,针对成都理工大学一名研究生虐杀流浪狗事件,尽管校方表示已接受警方调查,将依法依规处理,但可以预料,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治安处罚和学校纪律处分。
珍爱生命,保护动物,维护动物福利,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坚决反对任何杀戮、虐待、残害、遗弃动物的行为。这是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一个公民应遵守的道德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动物生存状态的优劣,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指标之一。正因为如此,面对虐待、甚至虐杀动物的血腥与暴力,我们都有足够的理由对此口诛笔伐,都有理由要求我们这个社会不再上演这样的血腥闹剧。然而,回想以往发生的“活熊取胆”“活鹿取血”等事件,尽管愤怒与谴责被舆论无限的放大,但却并没有带来任何的实际效果,更没有阻止新的虐待和杀戮动物事件发生。
保护动物福利,在许多国家已经写进了法律,但在中国却仍然游离在法律之外。据了解,我国涉及动物保护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但这部法律主要针对反走私、反盗杀等违法行为,并没有考虑“动物福利”问题,且被列入保护范围的动物种类有限。比如狗等并非是野生动物,当然不在此法保护之列。而饱受人们期待的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却仍然停留在专家建议阶段,迟迟未能出台。因此,我们很难给虐待动物这种残忍的行为贴上“违法”的标签,也不可能动用公共权力对这种行为进行惩戒了。
虐待动物的人,大多数是在施暴过程中,从动物惊恐的表情和撕心裂肺的嚎叫中获取快感,用这种残暴的欢愉,来满足内心的变态需要。同时会有施虐者把过程上传到网上,来获取更多的满足感和被关注感。
这些研究并不是告诉大众,虐待动物的人就一定会把残暴施加在人类身上从而走向犯罪,但坏人都不是一下就变坏的。
有人疑问:为什么打骂自己的宠物,虐待一只野猫,就是犯罪呢?这里我们需要理解一下虐待动物的本质,只要能够理解这个本质,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欧美发达国家,虐待动物是一种刑事犯罪了。虐待动物和虐待人一样,其主要行为是“虐待”。虐待是极度恶劣的行为,一种几乎违背所有人类良知的恶劣行为。身体上的虐待,同时也会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因此,有法学家认为,虐待的主观恶性超过故意杀人。有人说,人都活不下去,现在还给畜生立法,不是吃饱了没事情做么?其实,严惩虐待动物者,恰恰不是在保护动物,而是在保护人类。的确,在各种虐待动物罪的调查中,当事人几乎人人都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他们今天虐待动物,未来就可能杀人,危害社会。研究生虐杀流浪狗,需反思动物保护短板。针对这一情况,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建议制定禁止虐待动物法,近日已得到农业农村部肯定答复,令人充满期待。如果虐待动物入法,将能使实施虐待动物行为者受到法律追究,从而有利于减少各类残忍虐待动物行为发生,有利于社会文明得到提升。因此,虐待动物入法,需尽早提上议事日程。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年来,已先后出现了《动物保护法》和《反虐待动物法》的“专家建议稿”。“反虐待动物”正在民间引发讨论、变为共识。社会朝前,文明累积。可以预见,当虐狗行为更多地得到法律有效规制,由虐狗引发的争论会跟虐狗现象一同减少。从我做起,不遗弃、不虐待伴侣动物,对生命负责,对社会负责!
作为一名善良的社会公民,我承诺:
不从非法商贩处购买伴侣动物!
不遗弃、不虐待家养伴侣动物!
不虐待、不伤害流浪动物!
不吃猫、狗肉!
将“尊重生命,善待动物”的理念传播给身边的每一个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