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反对杀婴陋习
转自《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
在世界范围来看,反对堕胎的人群当中一定有基督徒的身影,但在堕胎手术发明之前,人们以别的方式杀害婴儿的时候,基督徒就已经开始与死亡势力不断争战了。基督教强调生命神圣性的一个方式就是坚持不懈地、积极地反抗异教文化中的杀婴行为——残杀新生儿。尤其是刚刚出生的婴儿。弗雷德里克·法勒(Frederic Farrar)指出:基督教早期,希腊罗马“普遍存在杀婴陋习”。婴孩被杀有不同的原因。那些生下来就残疾的,体质虚弱的,尤其要除掉,通常是投水溺死。还有更残忍的情况。例如,普鲁塔克(约46-120年)曾指出,迦太基人“用自己的孩子献祭,没有孩子的就从穷人手里买来小孩,然后像对待绵羊或雏鸟那样,隔断小孩的咽喉,母亲站在一旁,没有眼泪,也没有悲哀”(《道德论丛》2.171D)。西塞罗(前106-前43年)通过列举罗马《十二铜表法》来论证杀婴的合理性,至少是杀死残疾婴孩的合理性,他写道:“应当杀死残疾婴孩。”(《法律》3.8)甚至道德观处于本族文化制高点的塞内加(前4-公元65年)也说:“我们将生下来虚弱畸形的孩子溺死有什么问题呢?”(《论愤怒》1.15)杀婴现象极其普遍,波里阿比(Polybius,前205?-前118年)就曾经将古希腊人口下降归咎于此(《通史》6)。大家族在古希腊罗马社会极其罕见,一半是由杀婴造成的。性别方面也有差异,女婴尤其没有价值。例如,古希腊时期,即使富裕家庭也罕见养育一个以上的女儿。从德尔斐的一个碑文我们看到一份公元2世纪时六百个家庭的样本,这份数据显示,当时罗马社会养育两个女儿的家庭只占了百分之一。其实,杀婴现象不仅在希腊罗马文化中普遍存在,在其他文化中也极为普遍。苏珊·斯克林肖(Susan Scrimshaw)注意到,在印度、中国、日本、巴西热带丛林以及爱斯基摩人中,都普遍存有杀婴现象。詹姆斯·丹尼斯(James Dennis)在他19世纪90年代写就的《非基督教世界的社会邪恶》一书中指出,在异教的非洲,许多地方盛行杀婴风气。他进而指出,在“北美洲和南美洲的印第安人中也普遍存在杀婴”,后来,反映基督教价值观的欧洲移民定居后,便将将杀婴定为犯罪。和杀婴一样,堕胎也是从古至今一直存在,早期基督徒直接把堕胎和杀婴称为谋杀。对基督徒而言,婴孩也是上帝创造的人,预备被基督所救赎。他们知道基督对小孩的高度接纳,因为耶稣曾说过,“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禁止他们”。(马太福音19:14)值得一提的是,早期基督教文学反复谴责杀婴行为。《十二使徒遗训》(写于85-111年之间)叮嘱门徒:“你们不可……杀婴孩”。《巴拿巴书信》(约130年)更进一步对这种残酷的行为进行批判。曾经是奴隶,后来成为罗马大主教的卡利斯图斯(Callistus,约222年),对普遍用这种方法来对待不想要的婴孩,表示惊恐不已。基督徒反对杀婴行为因为他们寻求从上帝而来的“不可杀人”的诫命,也因为他们记得使徒忠心的提醒:“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叫你们察验何为神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罗马书12:2)德高望重的史学家莱基说:“杀婴是古代文明中极其丑恶的一页。”早期基督徒坚持不懈地与之作斗争,他们就是这样将自己的道德观付诸于行动。他们竭力要消除这种陋习。在公元313年《米兰敕令》颁布以前,基督徒对杀婴行为的斗争还不能影响异教皇帝立法废除这一陋习。但是,在仅仅半个世纪之后,基督教获得了合法地位,瓦伦提尼安皇帝,在凯撒利亚的巴西尔(Basil of Caesarea)大主教的深刻影响下,于公元374年正式立法废除杀婴(《狄奥多西法典》9.41.1)。他是第一位如此行事的罗马皇帝。然而,杀婴陋习从未被彻底清除,中世纪及其以后,在欧洲许多地方父母杀婴的事还是常有发生。但是,千百年来基督教会对杀婴的谴责从未动摇过。罗马帝国灭亡后,基督教在道德方面的影响逐渐成为整个西方的标准,反对残杀婴儿的法律至今在世界大部分地区仍然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