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关于不可以堕胎有什么教导?
《圣经》关于不可以堕胎有什么教导?
一、流无辜人血的罪
赛1:15 你们举手祷告,我必遮眼不看;就是你们多多地祈祷,我也不听。你们的手都满了杀人的血。
耶22:17 惟有你的眼和你的心专顾贪婪,流无辜人的血,行欺压和强暴。
二、圣经也说我们必须护御和保卫那些软弱的,无辜的,无力反抗的和贫困的,这当然包括未出生的胎儿。
箴31:8-9 你当为哑巴(或作“不能自辩的”)开口,为一切孤独的伸冤。你当开口按公义判断,为困苦和穷乏的辨屈。
诗82:2-4 “你们审判不秉公义,徇恶人的情面,要到几时呢?你们当为贫寒的人和孤儿伸冤,当为困苦和穷乏的人施行公义。当保护贫寒和穷乏的人,救他们脱离恶人的手。”
箴24:11-12 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将被杀,你须拦阻。你若说:“这事我未曾知道”,那衡量人心的岂不明白吗?保守你命的岂不知道吗?他岂不按各人所行的报应各人吗?
三、你能够想象耶稣接纳堕胎吗?
祂岂不是教导说:你们要小心,不可轻看这小子里的一个。我告诉你们,他们的使者在天上常见我天父的面。太18:10
耶稣,永生上帝的儿子在马利亚腹中道成肉身,基督在地上的历史不是从“童贞女所生”开始,而是从“圣灵感孕”开始。
上帝选择道成肉身的过程是从受孕的时候开始,不是从其它时候开始,这是件重要的事情。祂的人生开始的方式和我们的一样,一定得在受孕的时候开始。因为耶稣在受孕的时候确实已经存在了。这是上帝在用行动来肯定母腹中生命的价值,虽然胎儿生命不是这件事要体现出的最重要的一点,但对于生命开始于受孕之初这样的真理,这是非常重要,而显然的证据。
四、关于不可杀人
十诫中的第六诫说,「不可杀人」(原文是‘谋杀’),指谋杀的行动,对孩子、妻子,丈夫,陌生人,自己等等。因为已经从各个角度证明,胎儿——母腹中的生命就是一个人,所以这个诫命也可以应用在堕胎的事上,「不可杀人」就等于「不可堕胎」。
虽然圣经没有直接命令不可以堕胎,但圣经并不是完全回避这个话题的,当我们明白圣经中上帝、人、生育、受孕、妊娠和生命的本质等这些主题,我们可以很确定的说,圣经对于堕胎的问题并没有保持沉默,堕胎是一件显然的罪行,是得罪上帝的,也是得罪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