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版“禁野令”正式发布,食用猫狗最高罚款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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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4月1日正式对外公布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野生动物交易与滥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在全国作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相关决定之后,我国多地就禁食野生动物进行立法。
广州、深圳和珠海同天通过“禁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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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广州、深圳和珠海人大常委会在同一天通过各自“禁野令”,结合地方实际,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制定《条例》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客观需要,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打造城市文明典范的必然要求。
猫狗被明确禁止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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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下称《条例》)分别给出了禁食的“黑名单”和“白名单”。其中,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2. 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3. 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猫、狗)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条例》一公布,引来网络上的小伙伴纷纷点赞深圳特区的先行示范。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解释:“猫狗作为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是许多发达国家和香港、台湾等地区的通行做法,也是现代人类文明的要求和体现。”
同时,人们吃得非常多的比如知了猴(金蝉)、蝗虫、蛇、蚂蚱、仓鼠、花鼠、野猪、梅花鹿等这些动物已经被确认不能够再食用。
禁止以药膳名义食用
《条例》还规定:
1. 禁止以药膳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2. 推行可食用动物冷链配送;
3. 禁止私自屠宰家禽家畜;
4. 禁止销售私自屠宰的家禽家畜;
5. 禁止以提供食用为目的向消费者销售家禽家畜活体。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在商品交易、餐饮等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等活动以及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流动商贩以及在临时交易场所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用者最高罚30倍
《条例》规定:
1. 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2. 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同时对以下几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1. 违法提供场地或者交易服务;
2. 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名称、别称或者图案制作餐饮招牌和菜谱;
3. 以提供食用为目的进行繁育、饲养、生产、经营。
《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文:来源《南方都市报》及网络资料,善缘护生编辑组综合整理。图片来源《南方都市报》、公众号“TA上海”,亚洲动物基金。内容仅作公益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联系shanyuanhusheng@126.com,我们会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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