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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虐杀流浪猫:完善立法补齐人性短板 | 新京报快评

2020-04-13 新京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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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谴责人性丑恶,不如从立法层面堵上动物保护存在的漏洞。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虐猫并录视频贩卖 校方:已责令其道歉 将严肃处理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文 | 周筱赟

近日,一则大学生虐待流浪猫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

据媒体报道,这名男生为山东理工大学大四应届毕业生范某某。4月9日晚,山东理工大学发布声明回应称,该学生已将视频全部删除并通过微博致歉。目前当地公安部门已经接到报案并介入调查。

涉事学生在猫还存活的情况下,用剥皮、掏肠、火烧、电击等残忍的方式将其虐待,并拍摄视频通过网络宣传贩卖,这种行为不仅是虐待,还是虐杀。作为爱猫人,我倍感痛心。


▲网络视频截图。

不过,作为法律人,我觉得对这个问题应该跳出情绪化的口水之争,更应该从法律角度来思考,如何从立法层面解决这一问题。

目前法律框架内,虐猫大学生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报道中该男生虐杀的是有主人的宠物猫,宠物猫可以视为主人的财物,那他有可能涉嫌《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面临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发生这样的情况,宠物主人首先应该做的是立即报警。

根据司法解释,本罪成立的前提是财物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宠物猫的价值未到5000元入罪标准,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定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但是,从报道来看范某某虐杀的多是流浪猫(此人不止一次虐猫),在目前中国内地的法律框架内,不构成刑事犯罪。这正是立法需要完善之处。

正因为如此,据媒体报道,学区派出所一位值班民警称,由于范某某虐猫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公安机关会用其他的方式对其进行相关问询。

以完善法律严厉打击虐待流浪猫狗行为

针对动物权益保障的法律,中国内地目前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但顾名思义,保护的是珍稀野生动物,流浪猫狗显然不在此列。而在一些欧美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其实是有这方面的法律的,也即《小动物保护法》。

比如,中国香港地区《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对于何为虐待动物有非常细致到位的解释,且其保护对象为“任何动物”,并且规定“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万元(港元)及监禁3年”。2012年,5名香港青年因为追逐攻击流浪猫,导致流浪猫伤势过重而死,司法介入后,其中2人就被以“残酷对待动物罪”监禁16个月。

由此可以看出,在这一法律框架之下,虐待猫狗,包括流浪猫狗,都可能被刑事定罪。中国内地也有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小动物保护法》,但由于种种原因,推进缓慢。

由于中国内地没有《小动物保护法》,拍摄出售虐猫视频的行为,目前也同样很难找到合适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据媒体报道,拍摄虐待动物视频,在某些地方已经形成地下产业链,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对此打击不力、法律不够完善,是此类事件难以杜绝的重要原因。


截图。

具体到本案中,该男生拍摄虐猫视频上传网络,引发网络舆情,还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的行为之一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过,由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够明确,这也使得对这种行为的定罪量刑面临一定困难。

目前当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期待有关部门对此事件给出公正、权威的结果,让涉事大学生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以回应舆论关切。

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编辑:陈静  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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