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林宪章:百丈禅师立清规
百丈怀海禅师(资料图)
怀海,俗姓王,原籍太原,远祖移居福州。怀海幼年出家,是洪州宗开山祖师马祖道一的法嗣,因其后半生常住于洪州百丈山(今江西奉新),故世称百丈禅师。
在中国佛教制度史上,百丈怀海禅师及其创立的丛林清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唐中叶以来,禅宗发展迅速,法海横流,禅风浩荡。僧团成份发生重大变化,管理模式也屡屡受到挑战,一种新的僧制,在怀海的努力下,横空出世。“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主张,成为新式僧制的符号象征,印象天下,丛林遍行。百丈清规为中国禅宗的发展从制度设计上奠定百世不拔之基,贡献甚巨。怀海于唐宪宗元和九年(814)正月十七日入寂。据唐陈诩《塔铭》所记,怀海世寿六十六岁。唐穆宗长庆元年(821)敕谥“大智禅师”,塔曰“大宝胜轮”。北宋徽宗追谥“觉照禅师”,元顺章加谥“弘宗妙行禅师”。
印顺长老曾说:“佛教在中国,可说教义(法)有着可赞美的一页,而教制——律制是失败的。然佛教不能不有足以维持佛教的僧制,不能不有适应环境的僧制,等到发觉形式抄袭的印度僧制不能完成任务时,中国的佛教僧制,就向两方面演化。”①一是国家的管辖制,建立僧官制度。二是禅僧的丛林制。所以中国传统的丛林制度,脱胎于佛教的戒律。戒律在向中国渗透传播的过程中,为了适应中国的民生实际,也进行了尽可能的革新,制戒之精神最终以中国人自己制定的僧制来规约僧团,在授戒方面则大规模地弘传重在制心的菩萨戒,至慧能后终于创造性地推出了中国僧团的戒律,即“禅门清规”。
丛林清规之制定,最早是由慧能门下怀让的再传弟子百丈怀海所创。“百丈大智禅师,以禅宗肇自少室,至曹溪以来,多居律寺,虽列别院,然于说法住持,未合规度。”②禅僧从修持理念至行为方式均有别于其它宗派,然其生活却依附于律寺,这样不合规度之事就会经常发生,修持行为与环境所在已形成尖锐矛盾。如何协调禅僧与律寺的不相适应性就成为佛教僧团的当务之急。百丈怀海于是创意别立禅居,减少与义学、律学僧众相聚一处所产生的龃龉。另一方面更创制规约来规范禅宗僧团的生活实践。这一规约制定的原则性,百丈曾言:“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异大小乘,当博约折中,设于制范,务其宜也。”③
百丈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原则:“吾行大乘法,岂宜以诸部阿笈摩教为随行耶?”④他既不重大乘律,也不重小乘律,“乃创意不循律制,别立禅居。”他所重的是适合于禅僧修行生活的制度,强调规约的应机性与实用性。“禅门独行,由海之始。”百丈所立清规并非完全依照律藏所规定,“其诸制度与毗尼师一倍相翻。”⑤于律寺寄居,百丈深感不便的就是禅僧独特的生活方式与寺院传统戒律的矛盾,这样基于《四分律》及《梵网经》等大小乘律而创造性地制定了适合禅林修行的清规。清规的确立,使中国僧团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僧伽生活。丛林清规的产生虽是依据当时僧团的实际理地而创制,但其本质依然是对印度戒律的继承,在护法安僧的根本精神上并无二致。清规一如戒律。戒律是佛陀为了规范僧伦,令正法久住而制定,所谓“戒住则僧住,僧住则法住”。清规之制定同样是使僧团和合,清净无诤。
奉新百丈寺天下清规刻石(网络图)
百丈所立清规原名《禅门规式》,又称《古清规》,即佛教史上著名的《百丈清规》,可惜此书已佚,使今天的我们难窥其貌。距怀海不算太远的宋宗赜的《禅苑清规》,其中多少能保留一些百丈制定的规约,可见出其对戒律精神的延续。如《禅苑清规》中对戒律的重视,在卷一《受戒》篇中就说:“三世诸佛,皆曰出家成道;西天二十八祖、唐土六祖,传佛心印,尽是法门。盖以严净毗尼,方能洪范三界。然则参禅问道,戒律为先。既非离过防非,何以成佛作祖。”于《护戒》篇中说:“受戒之后,常应守护。宁有法死,不无法生。如小乘《四分律》四波罗夷、十三僧伽婆尸沙、二不定、三十尼萨耆、九十波逸提、四波罗提提舍尼、一百众学、七灭诤,大乘《梵网经》十重、四十八轻,并须读诵通利,善知持犯开遮。但依金口圣言,莫擅随于庸辈。如不应食、非时食,并宜严禁。财色之祸,甚于毒蛇,尤当远离。慈念众生,犹如赤子。语言真实,心口相应。读诵大乘,资发行愿。尸罗清净,佛法现前。皮之不存,毛将安傅。故经云:精进持净戒,犹如护明珠。”⑥
从中可以看出,丛林清规的制定,宗旨在于根据中国佛教的实际情形,确立一套适用于禅宗寺院的行为规范和僧团制度,令天下禅僧管理纳入有法可依、有礼可循的生活中来,从而结束了那种随缘任运、不拘仪制的放任局面。这是禅宗丛林清规与传统佛教律制相一致之处。“怀海的寺院制度,其概念不离原始佛律,但基于原始概念,却成为一种新形态。这新形态亦是晚唐文化的反映。依于佛教,怀海并没有忽视原始佛戒,反之,他且是很重视原始规律。他的贡献是比较合理的制度,依靠自己作为中心的心理,以及其世外生活,在寺院经济方面,都成为很合理化了。佛教集团或是中国寺院不再依赖任何其它资源,但凭他们自己的力量,这在中国佛教历史上确是一个大转变。”⑦
然而,禅戒关系既有可合之处,对抗亦是由来已久。达摩禅系一直受到地论派的压制,地论派多习戒律,且大多担当僧官。据载,达摩传禅曾六度遭毒。弟子慧可也遭到菩提流支、光统律师、辩和律师的责难。这在《历代法宝记》中有详细记载。即使是二祖的断臂亦应重新考察是否遭人暗算,也许并不像僧传说得“立雪断臂,志求大法”那样的凄丽壮烈。道宣律师就记其为“遭贼斫臂”。尽管佛教在中国的弘化涉及文化的双向选择,但佛教作为一种异质文化在中土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生存,所以丛林之建立很有可能是迫于无奈的结果,当然这也可看作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回应。当时佛教界所奉行的主要是由道宣律师弘传的《四分律》,其戒目繁杂,内容纷纭,后人读来如同天书。像道宣所撰《四分律行事钞》,本来已是对《四分律》的梳理诠释之书,但唐志鸿在作《搜玄录》时就叹息:“当时传授,机利洞明;自尔学之,情昏莫晓”。元照也说它:“理致渊奥,讨论者鲜得其门”。律书对专门研律者尚觉难懂,一般僧众就更不知其所云。这种情形严重影响了戒律在中国僧团中的普及性以及中国僧众对它的可接受性。特别是禅宗兴起之后,这一不适应性变得更为突出。习禅之徒大多随缘而住,率性而行,常行不拘小节。所谓“乐大乘者,志尚浮虚,情专贪附,故有排委戒纲,捐纵威仪。见奉律者,轻为小乘;毁净戒者,重为大道。便引黄叶是真金之喻,木马非致远之传。诃斥排抵,如捐草土。皆由行缺于身,尘染纲领,耻己不违于清达,慢己有累于严制,遂即回情学大。”⑧将持戒看作是小乘人所为,破戒者反是大乘之人。道宣曾就当时僧界的情况批评说:“今时不知教者,多自毁伤云:此戒律所禁止,是声闻之法,于我大乘弃同粪土,犹如黄叶、木牛、木马诳止小儿,此之戒法亦复如是,诳汝声闻之子也。”⑨许多修禅者对戒律亦抱有成见,认为“我是大乘之人,不行小乘之法。如斯者众,非一二三。此则内乖菩萨之心,外阙声闻之行。”⑩
早期禅师多为托钵云游、四处参学的头陀行者,他们大多居无常所,行踪不定,很少固定于某一寺院,如东土初祖达摩渡海来华,随其所止,游化为务,于少室山面壁,后不测所终。《传法宝记》载其门下“行无轨迹,动无彰记,法匠潜运,学徒默修。”许多禅僧“一生游道为务,曾无栖泊。”⑪这些人主要来自于社会的下层,正经罕读,志尚下流。这种流民般的生存方式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去研习浩繁的律本,也不可能去遵行寺院的规约。传统的戒律体制已面临禅僧集团的挑战。当唐武宗灭佛,会昌法难兴起,义学宗派无法得到国家财政支持而分崩离析,遭灭顶之灾;而以自食其力、农禅并重的禅宗一系却借此契机,异军突起,成为后起之秀。禅僧规模扩大,且择地而居时,维持这一集团的规约便应时而生。这种新的制度即是丛林清规。“百丈清规含有合理的寺院制度。寺院经济不再是依赖性的,而是独立性的。另外,寺院的经济是由市区移转到了乡村了,寺院的制度回到原始的阿兰若型,但中国僧侣们合理化了其经济的方面。”⑫可以看到百丈清规的意义所在。“依《百丈清规》的寺院生活,是佛教社团之合理的一种。僧团并不依赖于行乞制度,却依于一种农业的合理化。这一形态的集团持有为僧寺集团而设的合理经济。寺院僧团必将成为社会中有益群体之一。中国化的寺院生活,并不简单地是一个特殊的修道化僧侣们的社会居民,仅只住在一个住处,却亦是社会的一种生动化的成份。”⑬
《百丈清规》分上、下两卷,计有九章。卷上有祝厘章第一、报恩章第二、报本章第三、尊祖章第四、住持章第五。卷下有两序章第六、大众章第七、节腊章第八、法器章第九。主要内容为:尊“长老”为化主,处之“方丈”;不建佛殿,只树“法堂”,学众尽居“僧堂”,依受戒年次安排;设“长连床”,供坐禅偃息;閤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老上堂,徒众侧立,宾主问答,激扬宗要;“斋粥”随宜,二时均遍;又行“普请”法,上下均力;事务分置十“寮”,置首领主管等等。⑭这些就成了丛林新例,与律法不同。⑮世人即称为《百丈清规》。百丈怀海撰有《丛林要则》:丛林以无事为兴盛,修行以念佛为稳当,精进以持戒为第一,疾病以减食为汤药,烦恼以忍辱为菩提,是非以不辩为解脱,留众以老成为真情,执事以尽力为有功,语言以减少为直截,长幼以慈和为进德,学问以勤习为入门,因果以明白为无过,老死以无常为警策,佛事以精严为切要,待客以诚实为供养,山门以耆旧为庄严,凡事以预立为不劳,处众以谦恭为有礼,遇险以不乱为定力,济物以慈悲为根本。
奉新百丈寺(网络图)
清规的产生是戒律中国化的一个结晶,从道安初创僧制至慧远的法社节度再至梁法云的“创立僧制”皆可看作是中国僧众对印度戒律的一种革新变通。当然我们也应看到,道安与慧远的立制与马祖道一、百丈怀海立制之因缘是不同。许多论者认为,丛林清规之所以由百丈禅师发明,其原因是在僧团之壮大,需规则来约束僧众。其实,道安、慧远时僧团业已庞大,门下常有数百人。二者的区别在于,早期僧制之建立更多地带有临渴掘井之色彩,是应急的、下意识的、不成熟的,而百丈清规的产生,完全是从容的、有意识的,并成体系的。正是由于清规的成立与普及,佛教中国化的过程才算是从理论层面至实践层面得以最终完成。教团若要在变动的社会中生存发展,就必须与时俱进,去适应变化多端的社会实际,建立起适应于当时社会实际的僧制规章,这样才能保障僧团的和合清净,传承久远。
注 释:
1、印顺《泛论中国佛教制度》,收入《教制教典与教学》,5页。
2、《景德传灯录》卷6,《百丈怀海传附禅门规式》。
3、《景德传灯录》卷6,《百丈怀海传附禅门规式》。
4、《宋高僧传》卷10《百丈怀海传》,《大正藏》50册,页770。
5、《宋高僧传》卷10《百丈怀海传》,《大正藏》50册,页770。
6、参见《禅苑清规》,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10月。
7、李瑞爽《禅院生活与中国社会》,载《佛教与中国思想及社会》,第298页。《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90册,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12月初版。
8、 《续高僧传》卷22,《释慧旻传》,《大正藏》55册,页621。
9、《四分律行事钞》卷中1,《大正藏》40册,页49。
10、《教诫新学比丘行护律仪》,《大正藏》45册,页869。
11、《大正藏》50册,页666。
12、李瑞爽《禅院生活与中国社会》,载《佛教与中国思想及社会》,第282页。《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90册,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12月初版。
13、李瑞爽《禅院生活与中国社会》,载《佛教与中国思想及社会》,第314页。《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90册,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12月初版。
14、见《景德传灯录》卷六末附《禅门规式》。
15、见《僧史略》卷上《传禅规法》条。
文:温金玉来源:腾讯佛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