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观法师:大乘百法明门论今注17
「二所现影故」:这是指第三类色法。因为色法不能自起,是由心王及心所所变现的影像,因此,色法不能离于心王与心所而有;心王心所是「能变」、色法是其「所变」:先说「能变」,后说「所变」,因此在心王及心所之后,列「色法」为第三位。
「三分位差别故」:这是指第四类「心不相应行法」,因为心不相应行,也是不能自起,要藉前面三位(心法:心所法、色法)的分位差别而假立。因为比较而言,前三类法是「实」,而这一类「心不相应行」完全是「假立」之法,不能离于心、心所、色法而有,故列于第四类。到此为止,便讲完了「有为法」的大分类。至此,亦可知,这四类法,从心王开始,此后,每一类皆依前而起(依前而立):心王是主,为一切之所依;其次,「心所」依于心王;再其次,色法又依于「心、心所法」:接着心不相应行法又依于「心、心所、及色法」;真是层层相依。以此之故列「心不相应行」为第四位。
「四所显示故」:这是指第五类「无为法」。无为法共有六种,而这六种无为法,其体性甚深,若不从前面四类法(心、心所、色、不相应行)去对照,即无法彰显其性,因此藉前面四类有为法的「断染成净」,来显示「无为法的体性」,所以要先说「有为」,后说「无为」,从「有为」的断证,来成就及显示「无为」之体性,因此列无为法为第五位。
「如是次第」:这是结语。由于上面所说的诸法有其「胜、劣」(心王与心所),「能变、所变」(心:心所与色法),「实法、假立」(心、心所、色法与心不相应行),「能显、所显」(有为与无为),因此依次而立诸法「五位」之次第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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